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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上海垃圾分类标识-2

发布日期:2021-8-5    【返回

9  收集区域分类标识(竖幅)

 

序号

1

2

3

4

5

6

7

分类垃圾

分流垃圾

含义

有害垃圾

暂存区

湿垃圾

暂存区

可回收物

暂存区

干垃圾

暂存区

装修垃圾

暂存区

大件垃圾

暂存区

餐厨垃圾

暂存区

收集区域分类标识(竖幅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  1. 标识管理要求

    1. 应用原则

      7.1.1分类收集容器、分类投放点、收集点、转运点、应根据收运垃圾品种分别张贴相应分类标识

      7.1.2分类收集容器标识可根据使用场所的分类细化程度,选取表3、表4中的分类标志及其对应的细化分类标志进行组合使用。

      7.1.3小型非标准分类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使用表6中的简易分类标识。

    2. 管理及维护要求

      6.2.1不应对分类标识加以修改、修饰,可对分类标识进行等比例放大或缩小。

      6.2.3分类标识应保持完整、整洁,有污损和褪色的标识应及时更换。

      6.2.4分类标识应张贴于收集容器的正面。

    3. 尺寸

      6.3.1图形标志的尺寸和文字的尺寸应符合GB/T20501.1和GB/T20501.2的要求。

      6.3.2分类标识元素尺寸a(见图1)的选择应根据标识传递的信息所要保证的最大观察距离L确定,分类标识的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的关系见式1。

a=25L/1000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
式中:

a—分类标志元素尺寸,单位为米(m);

L—最大观察距离,单位为米(m)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1  分类标识元素尺寸

6.3.3分类标志元素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后,应按表10所示尺寸系列确定标志元素的尺寸。

 

 

10  标识尺寸系列        

单位为米

最大观察距离L

分类标志元素尺寸a

0<L≤2.5

0.063

2.5<L≤4.0

0.100

4.0<L≤6.3

0.160

6.3<L≤10.0

0.250

10.0<L≤16.0

0.400

16.0<L≤25.0

0.630

25.0<L≤40.0

1.000

6.3.4收运车辆分类标识和收集区域分类标识的长宽比例应为10:1,收集容器分类标识的长宽比例应为3:2。

    1. 240L垃圾桶分类标识的张贴应符合以下规定:

a)标识的上缘应位于距离收集容器上沿口14cm~16cm处;

b)标识的尺寸应为宽300mm×长450mm。

    1. 120L垃圾桶分类标识的张贴应符合以下规定:

a)标识的上缘应位于距离收集容器上沿口14cm~16cm处;

b)标识的尺寸应为宽270mm×长405mm。

    1. 1100L垃圾桶分类标识的张贴应符合以下规定:

a)标识的上缘应位于距离收集容器上沿口7cm~11cm处;

b)标识的尺寸应为宽420mm×长630mm。

    1. 道路废物箱分类标识的张贴应符合以下规定:

a)标识的上缘应位于距离收集容器上沿口8cm处;

b)标识的尺寸应为宽270mm×长405mm。

    1. 分类收集容器整体或局部应体现对应标志色,且标志色应符合本标准5.2的要求。

    2. 运车辆及驳运车辆应根据收运垃圾品种进行涂装,且字体和标志色应符合本标准5.1和5.2的规定。车身涂装浅灰色色标为CMYK cac9c7、深灰色标为CMYK 606a73、黄色色标为CMYK f4d31f

    3. 清运车辆及驳运车辆主标志色带应位于车厢的中下部,宽度为车厢高度的1/5,长度为车厢长度3/4,倾斜角为67°(可按车厢尾部倾斜角自主调整)(喷涂示例见附录A)。


      附录A

      (资料性附录)

      分类清运(转运)车辆涂装

       

A.1  分类清运(转运)车辆涂装示意图见图A.1。示意图以推荐性车型作样板,可参照执行。

 

 

 

a)可回收物清运车辆涂装

 

b)有害垃圾清运车辆涂装

 

c)湿垃圾清运车辆涂装

 

d)干垃圾清运车辆涂装

 

e)餐厨垃圾清运车辆涂装

 

 

f)装修垃圾清运车辆涂装

 

g)大件垃圾清运车辆涂装

 

h)湿垃圾转运车辆涂装

 

j)干垃圾转运车辆涂装

A.1 分类清运(转运)车辆涂装示意图



上海标准分类垃圾桶采购热线:021-31306996    13817858835

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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