表9 收集区域分类标识(竖幅)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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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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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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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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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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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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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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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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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垃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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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流垃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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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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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害垃圾
暂存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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湿垃圾
暂存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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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回收物
暂存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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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垃圾
暂存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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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修垃圾
暂存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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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件垃圾
暂存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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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厨垃圾
暂存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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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集区域分类标识(竖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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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识管理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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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用原则
7.1.1分类收集容器、分类投放点、收集点、转运点、应根据收运垃圾品种分别张贴相应分类标识。
7.1.2分类收集容器标识可根据使用场所的分类细化程度,选取表3、表4中的分类标志及其对应的细化分类标志进行组合使用。
7.1.3小型非标准分类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使用表6中的简易分类标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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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及维护要求
6.2.1不应对分类标识加以修改、修饰,可对分类标识进行等比例放大或缩小。
6.2.3分类标识应保持完整、整洁,有污损和褪色的标识应及时更换。
6.2.4分类标识应张贴于收集容器的正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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尺寸
6.3.1图形标志的尺寸和文字的尺寸应符合GB/T20501.1和GB/T20501.2的要求。
6.3.2分类标识元素尺寸a(见图1)的选择应根据标识传递的信息所要保证的最大观察距离L确定,分类标识的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的关系见式1。
a=25L/1000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式中:
a—分类标志元素尺寸,单位为米(m);
L—最大观察距离,单位为米(m)。
图1 分类标识元素尺寸
6.3.3分类标志元素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后,应按表10所示尺寸系列确定标志元素的尺寸。
表10 标识尺寸系列
单位为米
最大观察距离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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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标志元素尺寸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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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<L≤2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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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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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5<L≤4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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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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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0<L≤6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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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1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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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3<L≤10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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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2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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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0<L≤16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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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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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0<L≤25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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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6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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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.0<L≤40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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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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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3.4收运车辆分类标识和收集区域分类标识的长宽比例应为10:1,收集容器分类标识的长宽比例应为3: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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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0L垃圾桶分类标识的张贴应符合以下规定:
a)标识的上缘应位于距离收集容器上沿口14cm~16cm处;
b)标识的尺寸应为宽300mm×长450m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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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0L垃圾桶分类标识的张贴应符合以下规定:
a)标识的上缘应位于距离收集容器上沿口14cm~16cm处;
b)标识的尺寸应为宽270mm×长405m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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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0L垃圾桶分类标识的张贴应符合以下规定:
a)标识的上缘应位于距离收集容器上沿口7cm~11cm处;
b)标识的尺寸应为宽420mm×长630m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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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废物箱分类标识的张贴应符合以下规定:
a)标识的上缘应位于距离收集容器上沿口8cm处;
b)标识的尺寸应为宽270mm×长405m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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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收集容器整体或局部应体现对应标志色,且标志色应符合本标准5.2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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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运车辆及驳运车辆应根据收运垃圾品种进行涂装,且字体和标志色应符合本标准5.1和5.2的规定。车身涂装浅灰色色标为CMYK cac9c7、深灰色标为CMYK 606a73、黄色色标为CMYK f4d31f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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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运车辆及驳运车辆主标志色带应位于车厢的中下部,宽度为车厢高度的1/5,长度为车厢长度3/4,倾斜角为67°(可按车厢尾部倾斜角自主调整)(喷涂示例见附录A)。
附录A
(资料性附录)
分类清运(转运)车辆涂装
A.1 分类清运(转运)车辆涂装示意图见图A.1。示意图以推荐性车型作样板,可参照执行。
a)可回收物清运车辆涂装
b)有害垃圾清运车辆涂装
c)湿垃圾清运车辆涂装
d)干垃圾清运车辆涂装
e)餐厨垃圾清运车辆涂装
f)装修垃圾清运车辆涂装
g)大件垃圾清运车辆涂装
h)湿垃圾转运车辆涂装
j)干垃圾转运车辆涂装
图A.1 分类清运(转运)车辆涂装示意图
上海标准分类垃圾桶采购热线:021-31306996 138178588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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